案情简介
甲乙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和睦,双方事业也蒸蒸日上。但天有不测风云,甲父突发脑溢血入院接受治疗。因治疗得当,甲父生命得以延续,但出院后仍需由专人照顾。甲乙经协商,由乙辞职专职在家照顾甲父。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一年后,甲因交通事故以外身亡。乙身心俱疲,但作为家中唯一的青壮年,乙仍担负起了家庭重任,一边安排甲的后事,一边仍一如既往的照顾甲父十余年,直至甲父去世。后因甲父遗产问题,甲父其他子女与乙发生纠纷,认为乙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甲父遗产,双方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对于子女的范围,民法典同样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乙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类子女。
那么,乙是否就不享有继承权了呢?
从普通民众的感情角度出发,乙照顾甲父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果将乙排除在继承范围外,显然有失公平。
此时,民法典1129条给乙的继承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该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是有权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享有继承权的。
律师后语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