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 / 抚养权 / 财产
问题在于,以上所说的“遗嘱”,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其性质应为“遗赠”。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在于接受遗产的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详见民法典第1127条),因此这种“遗嘱”实际上属于“遗赠”。
关于“遗赠”,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由此可以看出,孙子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超过期限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所涉财产将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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