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 / 抚养权 / 财产
离婚协议一般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但是,也有的男女双方会约定一方在离婚后定期支付另一方生活费。那么,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吗?
认为约定有效的一方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约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认为约定无效/可撤销的一方认为,夫妻离婚后不再具有抚养义务,一方支付另一方生活费有违反公序良俗之嫌。如一方再婚,则可能涉嫌侵犯其现配偶的财产权益。另外,这种约定在性质上更接近为赠与,在未经公证的情况下,支付一方可随时主张撤销。因此,即便该约定有效,也不能强制履行。
以上观点都不无道理,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呢?
支持有效说的判决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综合考虑、博弈后的结果,涉及到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综合关系,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定,而应当认为是“一揽子”的协议,故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应属有效。
支持无效/可撤销说的判决认为,此类约定属赠与性质,一方主张撤销后,不再负有履行义务。
对此,各位有什么想法,可以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