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 / 抚养权 / 财产
本案摘要:有当事人问,夫妻一方的借款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吗?今天就这个问题,昆山律师来和大家聊一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从形式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有: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也就是夫妻双方在借条、欠条或其他协议、合同上共同签字确认债务人的身份即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也即是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在事后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所谓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是指债务的形成原因是用于家庭生活,例如夫妻共同经营,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该经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是债务形成的原因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用,例如借款用于装修共同共有的房屋、或者如前所述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等,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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