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 / 抚养权 / 财产
文章摘要:夫妻离婚债务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昆山律师对夫妻离婚债务常见问题问题作出十问十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昆山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确认的债务,或者因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什么情况下产生的債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昆山律师:夫妻共同债务以外的,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常见的情况有:(1)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三、夫妻离婚时,女方是否可以主张少分担夫妻离婚债务?
昆山律师:离婚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平等分配的基础上适当考量女方利益及婚姻过错情况,对女方予以照顾符合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
四、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后,夫妻一方新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昆山律师:这种情况下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五、司法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哪些类型,应该如何判别?
昆山律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比较宽泛,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家庭贫困但大额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就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认可对方的借款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时应该由谁提供证据?
昆山律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由主张共债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七、夫妻一方在外经营,另一方并不参与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昆山律师: “共同性”并非一定要求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参与经营,而是指夫妻双方将经营活动纳入其家庭意志范围,经营收益也作为其家庭收入的来源,满足此种条件也属于共同生产经营。
八、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外经营,且经营所获得利益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离婚时,因经营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律师回答:这种情况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一般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九、夫妻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借款,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的,是否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昆山律师: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十、如果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伪造共同债务,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如何救济?
昆山律师: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昆山律师对于夫妻离婚债务问题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解答,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不妨点击电话咨询,详细咨询关于夫妻离婚债务问题怎么处理这一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