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遗产继承

昆山律师:离婚时对方能否分得继承的遗产?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 来源: www.ksls.law 日期:2020-05-08 11:32:17人气:940
  昆山律师接到这样的咨询,当事人的父亲通过遗嘱指定其继承遗产,后当事人离婚,其配偶要求将该部分遗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昆山律师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有同样困扰的你也有所帮助。

  案件内容是这样的:一位老人在遗嘱中写到:本人单独所有的位于XX的房产在我驾鹤西去后由XXX(女儿)继承。

  老人去世后,女儿与丈夫欲办理离婚,男方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女方继承房产一半的份额。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包括了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因此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1062条、1063条的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遗嘱中明确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为避免本案纠纷,昆山律师提醒大家,在遗嘱中除了明确继承人以外,还可以一并明确“与XXX无关”。

  


— 客户评价 —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资深律师,各领域均有沪昆山资深法律专家,专办疑难案件。

  • 手机号码为176****8566的委托人,对金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我今天上午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李律师真心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的律师团队帮我一审就离了,我可以重新开始,感谢你们!
  • 手机号码为137****6633的委托人,对金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去年一审离婚的时候也委托了一个律师没判离,男方也好赌欠下几十万债务,也幸好找到您我才能脱身,不然下辈子都被毁了,您真的是一位好律师。
  • 手机号码为137****6633的委托人,对金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起初您说宝宝一定归我,我还是半信半疑的,但最后还是选择相信了您,毕竟对比其他律所还是感觉您专业一些,谢谢您帮我争取了宝宝的抚养权。
  • 手机号码为133****9515的委托人,对金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律师真心谢谢你们,谢谢你们的律师团队帮我一审就结束了这段婚姻,为我解决这么大的困难,以后再也不用面对那样的恶魔了,可以拿到大部分财产带着我的小孩重新生活了,更值得庆幸的是您帮我争取了小孩的抚养权。不然我都不能活下去了,感谢你们!
  • 手机号码为137****6633的委托人,对金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特别让我感觉到温暖的是蒋律师帮我向法院申请了延迟交诉讼费,财产都在法院冻结了,不然让我面对上千万的财产,也没办法。谢谢你们!
  • 手机号码为137****6633的委托人,对金律师的法律服务给予评价:专业 非常满意

    委托人评价:十年的夫妻,如果不是委托了您代理这个案子,我现在都还被他傻傻的骗着,从来不过问他的存款,财产..结果钱最后都给他养小三了,真心谢谢你们把那些钱拿回来,不然离婚了我没工作也没收入都不知道怎么照顾两个小孩

由于篇幅有限,无法一一列举。点击可以查看更多>>


相关信息


CopyRight 2008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昆网科技 | 备案号:苏ICP备2023028099号-2 | 站点地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