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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丧夫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 来源: www.ksls.law 日期:2020-03-20 08:13:40人气:1130
  
    案情简介
    甲乙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和睦,双方事业也蒸蒸日上。但天有不测风云,甲父突发脑溢血入院接受治疗。因治疗得当,甲父生命得以延续,但出院后仍需由专人照顾。甲乙经协商,由乙辞职专职在家照顾甲父。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一年后,甲因交通事故以外身亡。乙身心俱疲,但作为家中唯一的青壮年,乙仍担负起了家庭重任,一边安排甲的后事,一边仍一如既往的照顾甲父十余年,直至甲父去世。后因甲父遗产问题,甲父其他子女与乙发生纠纷,认为乙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甲父遗产,双方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对于子女的范围,民法典同样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乙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类子女。
    那么,乙是否就不享有继承权了呢?
    从普通民众的感情角度出发,乙照顾甲父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果将乙排除在继承范围外,显然有失公平。

    此时,民法典1129条给乙的继承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该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是有权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享有继承权的。

    律师后语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本案的特殊点在于丧偶儿媳乙在本不具有对甲父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履行了的对老人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被提升为第一顺序法律继承人,这也说明义务与权利的相辅相成,同时也是法律的公平性体现。



— 客户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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