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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时受伤,应如何主张赔偿?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 来源: www.ksls.law 日期:2025-02-17 09:53:21人气:40
某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这样一段视频,在某游乐场内,一儿童(3岁左右)传越护栏进入到一滑梯轨道内,与滑梯上正在快速下滑的两人发生碰撞。







争议焦点
虽然该儿童最终是否受伤、受偿程度如何并未在视频中体现,但可以引发思考的问题是,遇到此类问题时,相关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儿童家长应向谁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意见:
本律师认为,该起事件首先应定性为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由各方按其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事件中涉及到的民事责任主体有被撞儿童的监护人、撞人者以及游乐场。就监护人而言,从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出,其放任儿童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设施附近独自玩耍,是造成碰撞事件的原因之一;就游乐场而言,其未在游乐设施附近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其设置的护栏也未起到隔离作用,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就撞人者而言,从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出,其从高处滑下时,滑道周围及滑道内并不存在人员走动,也无法预见儿童可能会出现在滑道内,因此其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对于被撞儿童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应由儿童监护人及游乐场按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就赔偿范围而言,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将产生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法律规定:

民法典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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