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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有疑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除了积极履行债务外,还有可能从名单中移出吗?其实是有可能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实践中,法院最有可能根据上述第四项的规定将失信人移出失信名单。
那么,又有朋友要问了,这么轻易就移出失信名单了,对于被执行人而言是不是太过宽容了?
这就要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说起了。《若干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哪些情况下会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看出,失信人的本质特征是对抗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如果不存在对抗执行的行为,也就不符合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