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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起诉侵犯名誉权有什么要求?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 来源: www.ksls.law 日期:2023-10-27 13:45:31人气:305

有当事人咨询,因自己把邻里纠纷反映到业主群里,对方当事人要求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能成功吗?

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名誉权诉讼案件的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侮辱、诽谤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

第一,关于侮辱、诽谤。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常见的有辱骂行为,原配脱小三衣服游街示众等。诽谤是指编造事实诋毁他人。

其次,侮辱诽谤行为需导致相对方社会评价降低,因此私下单独两人之间的言行并不能构成名誉权受侵害,但可能导致其他法律责任。

最后,侮辱诽谤行为应明确指向具体个人,因此侵权行为如果仅能指向某虚拟形象,但无法与实际个人产生联系的,也不会导致该个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可知,当事人在业主群众反映情况,并未使用侮辱性词汇,也不存在诽谤的情况,因此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 客户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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