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 / 抚养权 / 财产
一网红租房找了三家中介公司,三家公司均带看了同一套房源,但给出了高低不同的三个价格,该网红选择了价格最低的一家中介成交,另一家中介得知后以网红跳单为由要求其支付中介费。那么,该中介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对于中介合同,民法典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中介人主张中介报酬的前提是促成交易,否则仅有权主张必要费用。本案中,该网红虽同时找了三家中介,但促成交易的仅一家,因此该网红的行为并不构成跳单,其他两家中介仅有权要求该网红支付带看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