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 / 抚养权 / 财产
日常生活中,个人参加足球、篮球等文娱活动可有助于放松身心、缓解压力。但是,此类活动具有一定的身体对抗,难免出现磕碰等情况,使得参与者的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参与者对损害后果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故意、重大过失应当结合具体体育项目的规则、损害事件具体发生的经过予以综合判断。例如,篮球中一方意图盖帽但落下时因身体接触其他参与者导致失去重心、脚踝扭伤,则其他参与者对此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又比如,踢足球时足球击中其他参与者导致其佩戴的眼镜损坏,受损一方也不得要求对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