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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公司律师:浅谈股东代表诉讼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 来源: www.ksls.law 日期:2023-09-20 10:45:14人气:259
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优势,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手段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时,小股东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浅谈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主体、起诉事由、利益归属等问题。

一、适格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哪些主体是股东代表诉讼中的适格主体呢?
1、适格的原告:符合条件的特定股东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特定情形下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律规定了对于股东代表诉讼适格原告主体的要求。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明确的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
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往往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究其原因,多数是因为控股股东利用其出资比例优势,通过控制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安插人员,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表面上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实际上损害的是小股东的利益。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公司法第151条还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字面意思理解,他人的范围涵盖较广。从实践角度理解,他人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利害关系人。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3、前置程序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往往属于不得已而为之。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实质是代表公司主张权益,公司法第151条中“为了公司的利益”也表述了相同的意思,因此公司本应作为原告的第一人选。故相关股东在起诉前,应当履行前置程序。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相关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监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相关股东应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法151条)。
相关股东发出上述请求后,公司拒绝提起诉讼或三十日内未起诉的,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无需履行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则该等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未经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诉且不存在例外情形的,法院可依法驳回该等股东的起诉。

相关案例:最高院审理正X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X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案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本案中,正X公司代表正X市政请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但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原裁定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二、起诉的事由
如前所述,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事由是特定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该等起诉事由可以从公司法第21条、149条等条文中。
法律条文:
公司法第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利益归属
上文已谈及,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是股东以自身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他人,因此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应向股东承担胜诉后为参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此规定,旨在防止股东滥用股东诉讼制度影响公司经营,利用经济手段鼓励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抑制权利滥用。
法律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第25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四第26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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