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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从南京彭宇案谈法官自由心证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 来源: www.ksls.law 日期:2023-09-20 10:11:23人气:232
南京彭宇案被誉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之一,只不过该案对中国法治起到的基本只有消极影响。多年之后回顾该起案件,在为当事法官“平反”的同时,也来讲讲法官的自由心证。

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徐某在赶公交的过程中被从公交车上下来的彭宇撞到并发生骨折,后徐某起诉彭宇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彭宇庭审中称其与徐某间未发生碰撞,其出于好意对徐某进行帮扶。该案判决书经媒体渲染后总结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她”并大肆传播,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观点:
首先,整篇判决书中并没有出现网上传言的“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她”的语句或类似意思;相反,可以看出法官是在已有证据条件下尽力作出合乎逻辑和日常经验法则的推断。
其次,该案认定彭宇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依据为派出所提供的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显示彭宇与原告间存在碰撞的事实,以及法官基于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通过自由心证作出的判断。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在认定事实部分并未强调是彭宇撞了原告还是原告撞了彭宇,只是认定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至于是事实上究竟是谁撞了谁在本案中并不影响彭宇承担侵权责任。

普法:
关于自由心证,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通俗来说,也就是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法官凭内心确认来认定事实并据以作出判决。“自由心证”并不等于是“随意心证”,而是由法官根据在案证据评估证明力大小,当法官的内心确信原告的举证义务已完成时则支持原告请求,反之则驳回。
说回彭宇案件,正是因为派出所提供的事发后第一时间所作的讯问笔录中明确了原被告间存在碰撞的事实,且彭宇方对于事实的陈述和抗辩理由均存在有违常理之处,法官才作出被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试问,如果你是法官,在上述证据面前,可以得出彭宇对原告摔倒不存在任何过错的结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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