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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律师:遗嘱中房屋被拆除应该怎样继承?

作者: 昆山金牌律师金晓亮 来源: www.ksls.law 日期:2020-05-13 11:40:16人气:1027


  基本案情

  201X年X月X日,甲某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其与妻子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其三子甲某某。后因旧城改造,王某于同年X月X日与该村村委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甲某取得安置房一套及现金若干。王某去世后,其长子次子主张按法定继承该安置房及现金,其理由是原遗嘱中所涉房屋已灭失,安置房及现金不属于原遗嘱中限定的继承范围,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王某遗留的财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某立下遗嘱后,又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应当理解为甲某以其实际行为撤销了原遗嘱,且原遗嘱所涉房屋也已灭失,继续执行愿遗嘱即没有必要也无法实现,而安置房的继承问题并无相应遗嘱予以确定,故应按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安置房屋及现金是遗嘱中房产的等价物,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现有材料包括拆迁协议并不能表示甲某撤下了其遗嘱,故安置房及现金仍应当按照遗嘱由三子继承相应份额。

  评析

  昆山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甲某与村委签订的拆迁协议,只是使房屋从一种形式变化为另一种形式,所有权也仍属原物权人,故该条文不适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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