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 / 抚养权 / 财产
前言: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不再选择进厂打工而是选择自主创业,其中又有一部分人选择加盟已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与品牌方签订加盟合同,这类加盟合同就是最常见的特许经营合同。
案情:
自然人甲与乙于2019年签订XX品牌加盟协议,明确乙系XX品牌XX地区特许经营者,有权授权其他自然人在XX地区经营该品牌。甲乙约定甲在XX地区XX商场使用XX品牌经营,支付乙各项费用20万元。后甲经考察认为XX商场条件不符合其预期,并通知乙解除合同并退款。
法律分析: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甲乙之间的加盟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乙负有返还义务。如协议有效,则甲有权要求乙全额返还加盟费用,但需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审理过程:
本案历经三次庭审,主要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进行了举证质证。甲认为其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未使用乙方授权品牌经营,乙应当全额返还加盟费用。乙认为合同已部分履行,且系甲单方解除,其不应全额返还。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协议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最终酌情判令乙返还大部分加盟费。
律师意见: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注意授权方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合同存在无效风险。此外,加盟一方如反悔的,应当及时提出,否则法院有权依照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以及返还金额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