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离婚 / 抚养权 / 财产
基本案情:
甲1与乙婚后生育两子甲2、甲3。甲1与乙婚后在自家宅基地上共同修建住房一套。甲1过世前曾立遗嘱,将该住房中其自身份额赠与甲2。后该住宅遇拆迁,甲2前往办理拆迁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因被拆迁房屋权属不明,且甲3亦对该房屋主张权利,故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甲2与甲3就拆迁一事无法协商一致,引发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甲2和乙按份共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3是否对房屋所有权享有份额。
甲2主张:该房屋原系甲1与乙共有,甲1将其份额通过遗嘱继承赠与甲2,故甲3对该房屋不享有份额。
甲3主张:其持有该房屋对应宅基地一半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且其对房屋建造有贡献,故应对该房屋享有份额。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首先,案涉房产建造时甲3尚未成年,故从常理推断,其在房屋建造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和劳动能力;其次,乙系房屋建造的直接参与者,其亦未认可甲3的说法;最后,甲3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房屋建造具有贡献。
裁判结果:
甲2与乙对该房屋所有权各享有50%的份额。
律师感想:
农村宅基地房屋形成年代久远,涉及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此类房屋的确权问题,应结合房屋建造时家庭成员的贡献予以确认,而不会单纯依照房屋产权证书所载权利人来确定所有权份额。本案房屋建造时甲2、甲3尚年幼,故法院推定二者对房屋建造未产生贡献。故类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供其对房屋建造具有贡献的相关证据。